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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感 染 管 制 議 題 講 師 規 範 》
<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品質管理計畫辦理>
講師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為原則,開課機構請先自行聘請合適之講師,送審積分審查後由委員審核師資是否符合,並以委員認定為主!
1.國內外大學醫事、護理、⻑期照護及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,於醫療機構、⻑期照護相關機構、矯正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從事感染管制業務合計3年以上者。
2.國內外大學醫事、護理、⻑期照護及公共衛生等相關系所講師以上人員,且具感染管制實務經驗3年以上者。
註:感染管制具有高度專業性,加上⻑照機構與醫院在照護流程、空間配置、人力配置及感染風險特性上皆有顯著差異,醫療院所的經驗未必能直接套用於⻑照場域。為確保課程內容的實務性與場域適切性,感染管制課程授課者以具⻑照機構感染管制相關實務經驗者為宜,使教學內容更貼合⻑照照護環境的實際需求。
《 消 防 安 全 議 題 講 師 規 範 》
<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品質管理計畫辦理>
講師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為原則,開課機構請先自行聘請合適之講師,送審積分審查後由委員審核師資是否符合,並以委員認定為主!
1.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,並有五年以上授課經驗。
2.任職於主管機關,並有五年以上辦理防火管理業務經驗。
3.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,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。
4.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,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。
5.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,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,並有一年以上服務年資。
註: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明僅證明其具備從事「防火管理人」工作的必備資格,尚不足以證明具備擔任消防安全專業講師的能力。 |